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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执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杨新华与刘承力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华,刘承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执保字第75号原告:杨新华,女,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刘承力,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受理原告杨新华与被告刘承力借款纠纷一案,原告杨新华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刘承力的工资。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承力的工资23000元,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支付、领取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