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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行非审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芜湖市鸠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非诉执行汪加兵、姚小翠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芜湖市鸠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汪加兵,姚小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鸠行非审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鸠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曹高峰,主任。被执行人:汪加兵,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姚小翠,女,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鸠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汪加兵、姚小翠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三孩的行为于2012年12月29日作出的征决(2012)0416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2013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2)0416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汪加兵、姚小翠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三孩为由,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向其征收社会抚养费145700元。该部门于2012年12月29日作出征决(2012)0416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同月31日留置送达了被执行人,同时告知其逾期不缴纳将每月加收欠款金额2‰的滞纳金。该决定书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另,根据芜市办(2013)6号《关于鸠江区和无为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原无为县汤沟镇经行政区划调整已划归鸠江区管辖。本院认为:因无为县汤沟镇已划归鸠江区管辖,故芜湖市鸠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原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2)0416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2)0416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2)0416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江灵审判员  刘志华审判员  梅文斌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