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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调确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内丘县森太活性炭厂、杨国强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丘县森太活性炭厂,杨国强,牛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69号申请人:内丘县森太活性炭厂。住所地:河北省内丘县柳林镇大杨庄村南。负责人:葛桂兴,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励青,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杨国强。申请人:牛玉莲。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内丘县森太活性炭厂与申请人杨国强、牛玉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沈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内丘县森太活性炭厂与申请人杨国强、牛玉莲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5月23日经慈溪市联合��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杨国强、牛玉莲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内丘县森太活性炭厂货款41000元(款于当场履行);二、申请人内丘县森太活性炭厂同意免除剩余货款。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