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酒肃民一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20-04-24
案件名称
武某与赵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武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酒肃民一初字第479号原告武某,甘肃省酒泉市人,个体户,住甘肃省酒泉市。被告赵某,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赵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查找也无下落,原告也不能向本院提交被告的确切居所,被告不到庭又无法查清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涛审 判 员 王 哲代理审判员 丁 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学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