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贺小娟与秦雪梅建设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小娟,秦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贺小娟被执行人秦雪梅申请执行人贺小娟与被执行人秦雪梅建设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贺小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成仲案字第189号裁决书,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雪梅归还定金100000元及仲裁费用8363.6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秦雪梅有登记在其名下的三菱牌汽车一辆,本院并对其车辆予以查封。且被执行人秦雪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人贺小娟说明情况后,申请人贺小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人贺小娟本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雪梅归还定金100000元及仲裁费8363.60元,被执行人秦雪梅尚欠申请人贺小娟108363.60元。二、终结成都市仲裁委员会(2012)成仲案字第18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贺小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萍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甘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