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温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石运刚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运刚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刑初字第661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运刚,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宣恩县。2005年12月2日曾因犯抢劫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09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月2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依法逮捕。指定辩护人应晶晶,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运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勇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运刚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5日至1月26日,被告人石运刚在明知罗某(1996年4月9日出生)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在本市城东街道横湖桥村(新区)285号三楼后间出租房内容留罗某、“蛤蟆”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各达十余次。2013年1月28日,温岭市公安局大溪镇派出所民警在本市城东街道横湖桥村(新区)285号三楼后间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石运刚。归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石运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汤某、罗某、吴某的证言,现场照片,租房登记薄,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前科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查询记录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运刚在其出租房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并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石运刚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石运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虽在侦查过程中有翻供,但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运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2014年7月27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志斌人民陪审员 缪招娥人民陪审员 颜丹丹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方 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