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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执字第0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安康市汇鑫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康市众盛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汇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康市众盛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137-2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汇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兴安中路62号。法定代表人华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康市众盛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兴安中路62号。法定代表人杨成军,董事长。安康市汇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申请执行安康市众盛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盛酒店)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2)安民终字第00073号民事终审判决书判决二、变更汉滨区人民法院(2011)安汉民初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安康市众盛酒店有限公司向安康市汇鑫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广场大厦二至四层房屋及一楼西边两间门面房,由上诉人安康市汇鑫商贸有限公司补偿上诉人安康市众盛酒店有限公司装修损失1946910.5元,1946910.5元以外的设施物品由上诉人安康市众盛酒店有限公司移除,若因移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上诉人安康市众盛酒店有限公司应恢复原状,由于众盛公司未自觉将1946910.5元装修外的物品移除和房屋返还给汇鑫公司,汇鑫公司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众盛酒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移除1946910.5元装修外的物品,将广场大厦二至四层房屋及一楼西边两间门面房交付给汇鑫公司,后因众盛酒店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又于2013年5月15日依法发出公告,限众盛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前移除上述物品和交付上述房屋,众盛公司仍拒不履行终审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依法强制执行,将1946910.5元装修外的物品移除交由汇鑫公司暂为妥善保管,并将广场大厦二至四层房屋及一楼西边两间门面房交付给汇鑫公司经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民终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房屋交付及物品移除的内容已履行完毕,故本院(2013)安汉执字第00137号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257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安民终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房屋交付、物品移除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彭继忠审判员  涂必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亚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