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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834-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绍兴县大湾染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利腾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大湾染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利腾纺织品有限公司,马国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834-2号原告:绍兴县大湾染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方绍。委托代理人:韩燕华。被告:绍兴县利腾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明星。第三人:马国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大湾染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利腾纺织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马国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大湾染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大湾染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22元,减半收取1,76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45元,合计3,1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森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