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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上海新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慈溪鑫凯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慈溪鑫凯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200号原告:上海新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新淮。委托代理人:沈智军。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春虎。委托代理人:刘宝来。被告:慈溪鑫凯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明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慈溪鑫凯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新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新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上海新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斌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