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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昆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京新美卓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天钟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新美卓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包头市天钟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昆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新美卓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渠晓丽,总经理。被执行人包头市天钟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法定代表人吴涛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新美卓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天钟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包昆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郝建军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