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松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谭某甲与张某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张某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松民初字第402号原告谭某甲。委托代理人吴某,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原告谭某甲与被告张某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深圳市欧客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出纳员,被告于2012年11月28日入职深圳市欧客拓电子有限公司担任仓库文员,2012年12月25日被告以怀孕为由申请辞职,2013年1月20日离职。2013年1月30日下午14时许,原告准备通过招商银行卡6226090001612296转账51,272元到原告配偶张某乙(深圳市欧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平某行卡6229860000772292,因操作疏忽,错误将款项51,272元打入被告的平某行账号×××4518。原告随即致电招商银行,客服人员告知该款已到帐,无法撤销。原告立即致电被告讲明转账错误缘由,要求被告退还,被告答应第二天归还。2013年1月31日上午,原告再次致电被告,被告拒绝接听,随后手机也关机了。原告的同事谭某乙致电被告紧急联络人曾某,对方说不认识被告。原告到平某行沙井支行查询,银行告知卡号×××4518于2013年1月30日已经取现20,000元、2013年1月31日取现20,000元。原告随即到深圳市公安局福永派出所报警。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不当得利51,272元;2、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全部返还款项为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是深圳市欧客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出纳员;被告也曾是该公司员工,于2013年1月20日离职。2013年1月30日下午14时许,原告准备通过招商银行卡6226090001612296转账51,272元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的平某行卡6229860000772292,因操作疏忽,错误将款项51,272元转入被告的平某行账号×××4518,该款项已即时到账。原告要求招商银行撤销此次转账,未果;向被告讲明转账错误,要求被告退还款项,未果。2013年1月31日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至庭审时公安机关尚未有具体处理结果。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公司工卡、被告入职登记表、被告辞职申请表、招商银行卡号单、平某行卡号单、招商银行汇款业务回单、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报警回执,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不当得利的事实清楚,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损失,被告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被告不予返还原告所转账的款项,还造成了相应的利息损失,依法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支付相应的利息。原告之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谭某甲51,272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2013年2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1元,由被告张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文 举人民陪审员 李 平 静人民陪审员 陈 珠 胜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谌平(兼)书 记 员 李 玉 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