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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城民初字第0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程某某、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程某,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城民初字第0154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翠昌。被告程某,居民。被告杨某,居民。原告李某与被告程某、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23日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程某、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程某、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加友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