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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唐井清与田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井清,田野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初字第170号原告唐井清。被告田野。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井清诉被告田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井清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井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艳兵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谢国淑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