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西安锦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金秋爱心乐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锦成建材有限公司,西安金秋爱心乐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25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锦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办事处至王村北组。法定代表人李京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为民,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金秋爱心乐园,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秦陵北路。法定代表人姚丽华,该园园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锦晟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金秋爱心乐园支付货款5029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57元,执行费65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金秋爱心乐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25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