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赣城民初字第0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城民初字第0168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翠昌、周涛。被告尹某,居民。原告张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对被告尹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胜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