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镇督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贤慧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贤慧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镇督字第34-1号申请人:宁波市镇海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卓君。被申请人:蔡贤慧。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宁波市镇海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因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蔡贤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3)甬镇督字第3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依法起诉。本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宁波市镇海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戴盈盈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应晗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