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07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许俊与杨静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俊,杨静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07183号原告许俊,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玉刚,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师国荣,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静,女,1977年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俊与被告杨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许俊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杨静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许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静名下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二十万零三千元。不足部分以查封或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折抵。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红卫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洪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