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恢执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荣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王木洒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王木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恢执字第374-1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木洒,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王木洒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行执字第14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