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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州字执第45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8-03-31

案件名称

邢丽颍与杜锦萍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丽颍,杜锦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州字执第450-1号申请执行人邢丽颍,女,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阜阳市供水总公司二水厂职工,住阜阳市颍州区中清河路。被执行人杜锦萍,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阜阳市供水总公司职工,住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北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州民一初字3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杜锦萍的工资收入142000元(每月提取1200元至款提取满为止)。二、该款提取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分行营业部,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