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商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冯夏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冯夏,周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商特字第7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法定代表人:干秋红。委托代理人:张继军。委托代理人:詹嘉骏。被申请人:冯夏,1979年6月19日。被申请人:周慧霞。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诉被申请人冯夏、周慧霞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权作出处分,原告自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撤回申请。审判员 姜 芹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吾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