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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北金奥管业有限公司与青岛钰泉环保有限公司产品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金奥管业有限公司,济南颐华环保有限公司,青岛钰泉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46-1号原告河北金奥管业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高阳县庞口镇。法定代表人李亚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济南颐华环保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以南济南出口加工海关东卡口楼201室。法定代表人焦社杰。被告青岛钰泉环保有限公司,住址青岛胶南市铁山工业园天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焦社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金奥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颐华环保有限公司、青岛钰泉环保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济南颐华环保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黄台支行的存款43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齐春芳审判员  韩 平审判员  刘松贺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