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朱芫与连云港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芫;连云港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朱芫。委托代理人毛善全,男,1960年2月28日生,汉族。被告连云港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科苑路**。法定代表人胡永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共成,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芫与被告连云港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芫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芫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芫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路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向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