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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林嵚与时可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57号原告林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何某,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某,住址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自2012年3月起回到户籍地居住生活至今,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被告居住信息证明系利用掌握被告户口本之便违法骗取,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并不在深圳,故被告请求本院将该案移送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提交了由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深圳市居住证信息查询单,上载明被告的居住地址为福田区XX街道XXX路XX号XX村X栋XXXX。经本院向该深圳市福田区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工作站核实,被告并未在上述地址实际居住。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虽然在2009年3月6日办理了深圳市居住证,但经本院核实,被告并未在深圳市福田区XX街道XXX路XX号XXX村X栋XXXX实际居住。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户籍地法院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时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鲁    强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风华(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