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王春梅与邱恩香、杨金清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梅,邱恩香,杨金清,杨济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沂南民初字第933号原告(反诉被告):王春梅,女,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张兴慧,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恩香(反诉原告),女,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巴全兴,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金清,男,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上被告丈夫。委托代理人:巴全兴,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济梅,女,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巴全兴,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春梅与被告邱恩香、杨金清、杨济梅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8日,原告前去沂南县大庄镇杨家坡赶集卖食品。三被告到原告货摊前找茬,并大骂原告,后又对原告头部及其它部位进行了毒打。伤后,原告被送往沂南县人民医院治疗多日,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0000元。被告邱恩香反诉称:2012年9月2日,我在大庄镇南双泉赶集卖黄瓜时,反诉被告王春梅将我的黄瓜掰断,并用脚踩碎,还将我的头发薅下一把。2012年9月8日,我到大庄镇杨坡赶集碰到反诉被告,她看见我就辱骂我,并动手将我打伤。伤后,我住院治疗多日。现提起反诉,要求反诉被告王春梅赔偿我各项经济损失5500元。被告杨金清、杨济梅辩称:原告王春梅与被告邱恩香发生纠纷的时候,我们不在场,后来我们赶过去的时候,争执已经结束了。我们根本没有殴打过原告。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春梅原系被告邱恩香二姐的儿媳妇,后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为此不睦。2012年9月8日,原告王春梅与被告邱恩香均到沂南县大庄镇杨坡赶集,双方相见后,言语不和,发生争吵,继尔厮打在一起,彼此将对方致伤。伤后,原、被告均到沂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王春梅住院6天,花医药费2813.29元,被告邱恩香住院10天,花医药费2707.9元。经临沂金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被告之伤情均为轻微伤。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560元,被告支出鉴定费460元。2013年3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000元,被告邱恩香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5500元。案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双方举证材料及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事实认定,有关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产生矛盾后,不通过正当法律渠道寻求解决途径,却相互争吵、辱骂,并厮打在一起,互致对方身体伤害,对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鉴于双方对该纠纷的发生均有过错,可适当减轻各自的赔偿责任。故原告王春梅起诉要求被告邱恩香、被告邱恩香反诉要求原告王春梅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杨金清、杨济梅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对其有伤害行为,故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春梅的医药费2813.29元,误工费39.02*6=234.12元,护理费39.02*6=234.12元,住院生活补助费8*6=48元,交通费100元,法医鉴定费560元,共计3989.53元,由被告邱恩香赔偿2274元。二、反诉原告邱恩香的医药费2707.9元,误工费39.02*10=390.2元,护理费39.02*10=390.2元,住院生活补助费8*10=80元,交通费100元,法医鉴定费460元,共计4128元,由反诉被告王春梅赔偿1775元。三、驳回原告王春梅、反诉原告邱恩香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反诉费100元,共计200元,由被告邱恩香负担114元,原告王春梅负担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臧庆军审 判 员 姜召庆助理审判员 王洪成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皮忠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