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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付某与马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付某,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付英杰,农民。被执行人马某,女,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付某与马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4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马某返还付某彩礼款6600元。付某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24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方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庆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