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281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欧永强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2817号罪犯欧永强,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2009)射洪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永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执行),刑期起于2009年4月3日止于2015年4月2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1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4年7月2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3年4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四川省川西监狱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欧永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3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欧永强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提假释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十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永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二○一四年七月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桓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