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景水兰、张学锋与被执行人张竹、范英(2013)望执字第8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水兰,张学峰,张竹,范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景水兰。申请执行人张学峰。被执行人张竹。被执行人范英。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2)望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竹、范英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竹、范英于2013年1月6日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竹、范英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竹、范英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匡国梁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魏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