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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范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范县公安局王楼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范县公安局王楼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范行初字第00002号原告崔某某。法定代理人王素梅,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树启,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县公安局王楼派出所,住所地范县。负责人楚金彩,该所所长。原告崔某某不服被告范县公安局王楼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05月0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05月08日向被告范县公安局王楼派出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于2013年05月09日依法通知王宝群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同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某某于2013年0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王楼派出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王楼派出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秀增审 判 员  张福景人民陪审员  彭效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