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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刑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邓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雁刑初字第0036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2012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2日1时许,被告人邓某窜至西安市永松路市政府小区门口,利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碎路边停放车辆的右前侧车窗玻璃,盗窃车内物品。邓某分别从被害人方某的黑色长城哈弗越野车后备箱内窃得雪域牌香烟一条及西凤酒礼盒一个,从被害人潘某的银色长城哈弗越野车副驾驶座位上窃得白色Iphone4S手机一部及现金2某得手后,以同样方法盗窃停放于此处的一辆白色尼桑越野车车内财物时,被市政府小区巡逻保安发现并当场控制,同日,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Iphone4S手机价值人民币3800元。破案后,被盗财物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2、证人王某的证言;3、被害人方某、潘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的供述;5、价格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2日起执行至2013年6月21日止)。二、作案工具:起子二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