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立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鑫泰医药有限公司、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鑫泰医药有限公司,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立保字第00078号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法定代表人:刘宝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姝,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南通鑫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富春江路518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兵。被告: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常和路666号。法定代表人:陈应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鑫泰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对被告南通鑫泰医药有限公司价值12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南通鑫泰医药有限公司价值12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二、查封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鄂AA22**号宝马牌小轿车一辆和鄂AUW2**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玲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