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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衡水盛鼎橡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恒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盛鼎橡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恒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116号原告衡水盛鼎橡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双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书奎,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南京恒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华,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盛鼎橡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恒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下自行和解为由,于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南京恒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京恒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宋铁利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 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