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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陈民生与西安始元商贸有限公司、王军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民生,西安始元商贸有限公司,王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512号原告陈民生,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职业者。委托代理人李向飞,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始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路248号37栋30201室。法定代表人杜宝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军鹏,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涛,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杰,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大润发超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民生与被告始元商贸有限公司、王军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民生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民生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民生承担。审判员  姚洁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