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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严强与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咸阳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严强;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咸阳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69号原告严强。委托代理人张巍宇,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维,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八号。法定代表人裴正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秋贵。委托代理人刘永清。被告咸阳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慧民小区。法定代表人刘保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智祥,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强与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咸阳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严强承担。审 判 长  李 江代理审判员  刘康军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