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葛英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英顺,李浩,邴其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葛英顺,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李浩,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邴其贞,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英顺与被执行人李浩、邴其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第2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19416.25元。本院于2013年2月4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2月25日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5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邴其贞在中国农业银行莱西黄海路分理处个人存款账户20000元。2013年5月22日被执行人李浩向法院交付案款19420元。2013年5月22日对被执行人邴其贞在中国农业银行莱西黄海路分理处个人存款账户20000元解除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第21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忠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