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0771号原告周某某,女,199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两宜镇周家寨。委托代理人纪某某,男,系陕西省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两宜镇定城村。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宏独任审理,原告田艳绒于2013年5月22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宏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