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商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骆荣生与项金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荣生,项金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379号原告骆荣生。被告项金品。原告骆荣生诉被告项金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骆荣生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荣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骆荣生负担。审判员 邱 阳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