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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高雷子与吴俊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雷子,吴俊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雷子,男,1981年2月3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俊英,女,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陶晓宇,涡阳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高雷子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01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雷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雷子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高雷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邢 利代理审判员  罗 胜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