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高雷子与吴俊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雷子,吴俊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雷子,男,1981年2月3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俊英,女,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陶晓宇,涡阳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高雷子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01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雷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雷子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高雷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邢 利代理审判员 罗 胜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