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民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XX与库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库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初字第1993号原告XX,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库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5779房间。法定代表人牟贵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志刚,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库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提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XX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莹莹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