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236号原告:张某,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刘某,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0元,减半收取239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