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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236号原告:张某,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刘某,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0元,减半收取239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