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家香、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家香,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479号原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娜,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田家香。被告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法定代表人伍卫。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家香、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所欠物业费已全部交清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