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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麻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麻某,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某,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麻某于2013年5月22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麻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申惠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立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