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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梁路与刘号号、孙庆英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梁路,刘号号,孙庆英,刘新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再字第2号原审原告梁路,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欣恒,郓城县松柏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审被告刘号号,居民。原审被告孙庆英,居民。原审被告刘新周,居民。原审被告孙庆英、刘新周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号号,居民。(系原审被告孙庆英、刘新周之子)。原审原告梁路与原审被告刘号号、孙庆英、刘新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郓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案确有错误,郓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郓民再字第2号民事裁定,决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梁路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梁路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因原审被告未提出反诉,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审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郓城县人民法院(2012)郓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调解书;二、准许原审原告梁路撤回对原审被告刘号号、孙庆英、刘新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审原告梁路负担。审判长  张文娟审判员  李 慧审判员  田秀芳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福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