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邻水民初字第246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秦彩曦诉被告章敬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2465号原告秦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9月29日。委托代理人秦显文,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12日。被告章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6月13日。原告秦某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晓玲独任审理,于2013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告秦某及其代理人秦显文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吕晓玲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