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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执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华文仕与张金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文仕,张金红,段凤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442号申请执行人:华文仕,男,1952年2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金红,女,1969年3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段凤标,男,1968年5月23日生,汉族。华文仕与张金红、段凤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2)明民一初字第011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段凤标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段凤标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969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德央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