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二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马岩哲与西安亲纯纸品销售有限公司、高冰卫、邢平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岩哲,西安亲纯纸品销售有限公司,高冰卫,邢平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273号原告马岩哲,男,201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马龙,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系马岩哲之父。委托代理人翟铭,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亲纯纸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大白杨东新村8号45幢4层20402室。法定代理人巫贵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钟艺东,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公司。被告高冰卫,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亲纯纸品公司装卸工。(未出庭)被告邢平利,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某区某村村民。(未出庭)委托代理人宋红科,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碑林区政府办公楼21层。负责人惠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欣,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史宗平,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原告马岩哲与被告西安亲纯纸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亲纯纸品公司)、高冰卫、邢平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以下称阳光保险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岩哲法定代理人马龙、委托代理人翟铭,被告亲纯纸品公司、邢平利、阳光保险陕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钟艺东、宋红科、刘欣、史宗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冰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岩哲诉称,2012年9月4日,亲纯纸品公司职工高冰卫无证驾驶邢平利名下陕ARN8**货车将原告等四人撞伤,该车在阳光保险陕西分公司办理机动车强制保险。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5617.26元、监护人误工费5000元、护理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继续治疗费6029.49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亲纯纸品公司辩称,高冰卫是其公司搬运工,2012年9月4日,其公司临时雇用邢平利的车辆运送货物,高冰卫负责搬运货物。高冰卫自行启动该车将车前原告等四人撞伤,其公司并未指使高冰卫驾驶车辆,高冰卫行为与公司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邢平利辩称,2012年9月4日亲纯纸品公司雇用其驾驶自己的车辆运送货物,高冰卫是亲纯纸品公司装卸工。装货期间,车辆停靠在仓库门口,车钥匙未取出。其在仓库开票时,高冰卫自行启动车辆,将前方原告等四人撞伤。事故发生后,其已垫付医疗费5000元。因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阳光保险陕西分公司辩称,陕ARN8**货车车主是邢平利,在其公司办理机动车交强险。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高冰卫私自驾车,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高冰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递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陕ARN8**货车登记在邢平利名下,该车辆在阳光保险陕西分公司办理机动车强制保险,高冰卫系亲纯纸品公司员工。2012年9月4日,纯纸品公司雇用邢平利驾驶陕ARN8**货车运送货物,高冰卫负责搬运,该车停在本市丰禾路怡禾小区1号楼附近,从仓库装卸货物,车辆钥匙未拔取。11时40分许,高冰卫启动该车,由于操作不当,该车由西向东冲向1号楼4单元门口西侧道沿上,将在此坐着的刘芬、马岩哲、刘彦莉、王佳欣碰撞并碾压,致四人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当日,马岩哲被120送往西安市儿童医院门诊治疗,支付门诊治疗费1184.8元,当日马岩哲转入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10天,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行“切复内固定术”。产生担架费50元、急救费70元、门诊费治疗费、检查费340元、住院费19592.46元,共计21237.26元。2013年1月17日,马岩哲以“右股骨干骨折术后”在西安市儿童医院住院11天,产生住院费6029.49元。其两次住院长期医嘱均要求留陪人。刘芬、马岩哲系母子关系,事故发生后,高冰卫、亲纯纸品公司分别向交通警察部门交付押金10000元,高冰卫向刘芬、马岩哲支付现金5500元,刘芬、马岩哲从交警部门领取10000元,全用于马岩哲治疗。2012年10月19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西公交认字(2012b】第09045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冰卫无照驾驶、遇情况不能正确操作,负事故全部责任。2012年11月9日,马岩哲诉至本院要求赔偿。审理中,其提供王筱玲收条证明已支付马岩哲护理费3000元,提供西安市添好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证明马岩哲受伤后,其父马龙驾驶出租车从2012年9月5日至14日停运。上述事实,有住院病历、医疗费、急救费票据、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护理、停运证明等及庭审记录在卷可证。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陕ARN8**货车登记在邢平利名下,邢平利在为亲纯纸品公司装卸货物时,该车辆虽处于停止状态,因邢平利未拔取车辆钥匙,高冰卫启动车辆,邢平利未及时制止,从而发生交通事故,邢平利应承担疏于管理责任。高冰卫作为亲纯纸品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中,无照驾驶车辆,造成他人伤害,应由亲纯纸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高冰卫存在重大过失,应与亲纯纸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次事故造成马岩哲损失为:门诊治疗费1184.8元、担架费50元、急救费70元、检查费340元、住院费19592.46元、二次住院费6029.49元系合理花费,本院予以确认。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没有超出赔偿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赔偿监护人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护理费根据其具体伤情、医嘱确定为2个月较为合理,每天60元计3600元。马岩哲身体受到侵害后,对其精神造成一定痛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唯数额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应酌定为1000元。马岩哲年幼受伤,治疗期间加强营养是必要的,营养费本院酌定1000元较为合理。因陕ARN8**号货车本次事故造成四人不同程度受伤,阳光保险陕西分公司作为该肇事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项限下,按照受害人损失比例分别赔偿,超出部分,由高冰卫、邢平利、亲纯纸品公司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马岩哲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损失为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6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损失为门诊治疗费1184.8元、担架费50元、急救费70元、检查费340元、住院费19592.46元、二次住院费6029.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1000元,共计28566.75元。因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阳光保险陕西分公司赔偿马岩哲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6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下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1912.33元,剩余部分用于赔偿其他受害人。不足部分扣除其已领取的15500元,下余11154.42元由高冰卫、邢平利、亲纯纸品公司赔偿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赔偿马岩哲护理费3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赔偿马岩哲急救费、担架费、住院费、门诊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912.33元;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高冰卫赔偿马岩哲急救费、担架费、住院费、门诊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1154.42元,邢平利、西安亲纯纸品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马岩哲要求高冰卫、邢平利、西安亲纯纸品销售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赔偿监护人误工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由高冰卫、西安亲纯纸品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马岩哲已预交,高冰卫、西安亲纯纸品销售有限公司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援代理审判员 党晓俊代理审判员 郭富丽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君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