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辛明娟与吕新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明娟,吕新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辛明娟。被执行人吕新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明娟诉被执行人吕新田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该案(2011)奎开民一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我院作出的(2011)奎开民一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韩 冰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