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云商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解鸿平与徐士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鸿平,徐士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丽云商初字第258号原告:解鸿平。被告:徐士法。原告解鸿平与被告徐士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徐士法归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3000元整(暂计算2013年4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柳佳佳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解鸿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士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查明,被告徐士法于2010年10月12日向原告解鸿平借款5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0‰,被告徐士法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作为借款凭证。借款后,被告徐士法未归还过借款本金,未支付过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士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解鸿平借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0月12日起按月利率16.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士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士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柳佳佳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园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