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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法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卢秀枝、刘宝林与刘春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秀枝,刘宝林,刘春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卢秀枝。申请执行人刘宝林。被执行人刘春河。关于申请执行人卢秀枝、刘宝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春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春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刘春河协助申请执行人卢秀枝、刘宝林将240平方米房屋过户到申请人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礡审判员 刘建增审判员 毛 建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银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