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赵松堂与张星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松堂,张星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284号原告赵松堂。被告张星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松堂因与被告张星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赵松堂撤回起诉。二、解除被告张星波驾驶的鲁X**号“福田牌”大型汽车一辆查封。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170元,由原告赵松堂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