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巨民一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巨民一初字第1832号原告房某某,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张心富,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25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某某于2013年5月22日以被告已返还其彩礼款3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负。审 判 长 杨德山人民陪审员 于 飞人民陪审员 马国栋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大银 微信公众号“”